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三级-久久久精品久久视频只有精品-久久久精品免费观看-久久久精品免费热线观看-国产成人午夜福在线观看-国产成人系列

社科網首頁 中國社會科學網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學術論文>>政治史研究
政治史研究

ST20220214368284445593.jpg

【姬文波】武警部隊的逐步恢復與重新組建(1973—1983年)

作  者
姬文波
發表/出版時間
2024年05月25日
學科分類
政治史
成果類型
論文
發表/出版情況
當代中國史研究
PDF全文

  [摘要]1966年7月,全國公安部隊重新劃歸中國人民解放軍建制,仍然繼續擔負原公安部隊的內衛和邊防任務。20世紀70年代初,隨著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中央開始采取措施,逐步恢復武裝警察隊伍。1973年10月,邊防檢查站移交公安機關建制領導,改為人民武裝警察。1975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將原隸屬各軍分區、武裝部領導的縣、市中隊移交公安機關管轄,改稱人民武裝警察中隊。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武警部隊的重新組建工作全面加速。1980年1月,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正式成立。8月,中共中央決定將內衛執勤部隊移交公安部門。這是武警體制全面恢復的重要的、關鍵性的一步。1982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重新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83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式成立。這是我國武裝力量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強化國家機器的一項戰略措施。武警部隊建設進入了持續穩定發展的新時期。

  [關鍵詞]武裝警察部隊;邊防武裝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中隊

  1966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決定,中國人民公安部隊撤銷,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公安部隊撥歸各大軍區建制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衛邊防部隊繼續擔負原公安部隊的內衛和邊防任務,對穩定社會和國家局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內衛、邊防部隊的領導體制和訓練與擔負任務嚴重脫節,產生了難以解決的矛盾。20世紀70年代初,隨著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中央開始采取措施逐步恢復武裝警察隊伍。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成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衛部隊領導體制改革,為武警部隊的重新組建奠定了基礎。1982年6月,中共中央做出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移交公安部門,同公安部門當時實行兵役制的武裝民警、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83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式成立。這是我國武裝力量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強化國家機器的一項戰略措施。對于這段重要歷史,雖有一些地方的武警史志書籍中有所涉及,但缺少專門的學術研究成果,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文獻資料,力求對這一歷史時期武警部隊調整變化的原因、過程等方面進行系統梳理和總結,以期為相關學術研究和現實工作提供有益參考。

邊防檢查站人員和縣、市中隊改為人民武裝警察

  1966年7月,全國公安部隊重新劃歸人民解放軍建制,仍然繼續擔負原公安部隊的內衛和邊防任務,實行在中共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軍事系統和地方黨委雙重領導制度。各省公安總隊改編為獨立二師(獨立師)后,擔負的任務基本未變。如河北省,原河北省公安總隊番號撤銷,整編為獨立二師,劃歸省軍區建制,整編之后,獨立二師與各軍分區獨立團、營、連、縣(市)中、小隊并存,其任務未變,擔負著156個目標的警衛、守衛、守護、看押等任務。擔負中朝、中越邊防工作和全國邊防檢查任務的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屬省軍區建制領導。如遼寧省,“省軍區司令部增設邊防處,旅大、丹東、遼南、錦州、營口軍分區組建邊防科,負責本地區邊防工作”。丹東邊境工作總站及丹東、沈陽等邊防檢查站劃歸省軍區司令部建制。“東溝、莊河、旅順、營口、錦州等7個邊防大隊以及57個邊防哨所劃歸有關軍分區建制”。后又將“丹東邊境工作總站和沿海邊防大隊改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步兵一團(邊防團)”。

  由于邊防工作“涉外問題多,政策性強,并承擔公安部門賦予的任務”,“移交后的事實證明,軍區管邊防檢查不僅不利于邊防工作,也不利于軍區工作”。公安邊防保衛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邊防保衛工作亟待恢復。

  1972年6月,天津邊防檢查站站長申國俊給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寫信,反映邊防檢查工作在領導體制、業務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央領導同志作了批示。7月,總參謀部對邊防檢查站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后,提出邊防檢查工作不宜由現役軍人擔任,建議將邊防檢查站交公安部門建制領導。周恩來和葉劍英研究后認為,“邊防檢查站還是交由公安機關管好,并決定從現在起,作為過渡時期,公安部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及組織上的準備,待明年的邊防工作會議后再按會議精神調整”。

  1973年4月,全國邊防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葉劍英、李先念等出席會議。李先念在講話中提出:“我們要把邊防工作搞好,除了我們的軍隊應該做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依靠群眾”。會議決定,除新疆和西藏兩地外,其余各地的國家開放口岸和地方口岸的邊防檢查工作、對敵斗爭、治安管理、情報調研等工作,都由人民解放軍移交給公安機關。這些地區邊境一線的警戒巡邏,仍由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擔任。5月19日,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以下簡稱解放軍三總部)聯合提出了《邊防檢查站交接方案》,建議將全國現有的55個國家口岸檢查站中,“除檢查任務很少或已無檢查任務的9個外,其余46個站和現有的37個地方口岸檢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門建制領導。其中兼有少量巡邏任務的檢查站,其巡邏業務由邊防部隊接管。移交后檢查站的人員均改為人民警察,干部辦理轉業手續,在邊防檢查站工作期間一切待遇不變;戰士辦理退伍手續,實行工資制。移交后的檢查站統歸省(市)公安局建制領導,有些可委托地(市)公安部門代管。有關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應建立管理邊防工作的機構,加強對檢查工作和邊防工作的領導”。6月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上述方案,交接工作隨即開始進行。據此,總參謀部將除新疆、西藏的9個邊防檢查站暫不移交外,其余46個檢查站和37個地方口岸檢查站全部移交公安部門建制領導。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列入移交的83個邊防檢查站,除新疆烏魯木齊站待組建后交接外,其余各檢查站均于11月上旬交接完畢。

  從1973年10月1日起,全國邊防檢查工作已統由公安部負責領導。為適應檢查站領導體制的變動,公安部設邊防保衛局,部內恢復原第四局番號。各省、地、縣分別設邊防保衛處、科、股,以加強對邊防檢查工作的領導。經過一年的工作實踐,交由公安系統領導、管理的邊防檢查站、邊境檢查站由于完全地方化、職業化,又帶來了新的問題和矛盾。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經過調查研究后認為,根據邊防檢查站的工作特點,邊防檢查站的人民武裝警察應實行義務兵役制,這樣更加有利于業務工作。1974年11月29日,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就邊防檢查、邊境檢查站由職業制民警改回現役體制問題,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呈送了專題報告——《關于邊防檢查站人民武裝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的報告》。12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了這一報告,并于當年冬開始實行。邊防檢查站的人民武裝警察改回義務兵役制后,作為一支武裝隊伍進行建設和管理,其生活福利待遇按人民解放軍的有關規定執行。

  20世紀70年代中期,軍隊臃腫問題較嚴重。根據毛澤東“軍隊要整頓”的指示,1975年6月24日至7月15日召開的中央軍委擴大會議著重討論了壓縮軍隊定額、調整編制體制和安排超編干部等問題。8月,總參謀部制定了《壓縮軍隊定額調整編制體制的方案》并呈送中共中央、中央軍委。9月7日,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軍委批轉了總參謀部的方案。作為精簡整編的一部分,中央做出了《關于縣、市中隊仍交歸公安機關,改為人民警察的決定》,決定將原隸屬各軍分區、武裝部領導的縣、市中隊移交公安機關管轄。9月30日,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提出了《關于縣、市中隊交由公安機關建制領導有關問題的報告》,建議:“將現有縣、市中隊和擔負沒有設中隊的縣、市警戒看守所任務的人員,連同任務一并移交給公安機關”。“縣、市中隊交由公安機關建制領導后,改稱人民武裝警察中隊,著上綠下藍警服,戴人民警察帽徽、領章,仍執行軍隊的條令、制度、供應標準和福利待遇”。“地區以上公安機關分別設立精干的管理機構,加強對人民武裝警察的領導和管理”。10月15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上述報告。交接工作隨即展開,當年底基本結束。以吉林省為例,根據命令,抽調干部、戰士183人,“組建省人民武裝警察中隊、長春市人民武裝警察中隊并補充了吉林市人民武裝警察中隊。組建結束后,全省58個中隊編1093人”,于12月底移交吉林省公安局建制領導。人民武裝警察中隊的干部仍為現役,戰士繼續實行義務兵役制。1976年5月31日至6月12日,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聯合召開全國武裝警察工作會議,決定將武警中隊列入地方行政編制,經費交地方管理。會議提出,將原屬地方行政干部的消防中隊干部改由現役干部擔任,并實行統一的復員轉業辦法。會議認為:“公安機關要重視這支隊伍的建設,但不能搞垂直領導。”1977年1月3日,公安部下達全國縣、市武警中隊編制定額。全國武警共編為2465個中隊。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縣、市中隊及其所擔負的勤務移交公安機關建制領導后,省、地兩級的民警管理機構統稱民警處、科,不叫“總隊”“大隊”,不搞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實行黨委“一元化”領導。1980年后,一些地區嘗試對武警體制進行部分調整。例如,山東省組建了省公安局直屬人民武裝警察大隊,1981年,山東省公安廳民警處與省人民邊防武裝警察總隊合署辦公,改稱山東省人民武裝警察總隊。濟南、青島、淄博、棗莊4個省轄市公安局民警科改稱市公安局人民武裝警察大隊。

  邊防檢查站領導體制的變動和邊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成為恢復武警的第一步”。隨后,縣、市中隊交公安機關管理,再次與內衛部隊分離,其擔負的任務各有區分:人民武裝警察的主要任務是看押、逮捕和處決;省軍區所屬內衛部隊仍舊擔負著警衛、守衛、守護、看押等項內衛執勤任務。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積極探索有效的武警領導管理體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完善縣、市武警中隊的建設和領導,并重點加強了對擔負機動任務的武警部隊和護衛勞教場所、看押勞改犯的武警部隊的建設。各省公安局、省軍區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對縣、市武警中隊的領導管理采取了不少的建設性措施。緊接著,遵照中央精神和中央軍委整編命令,自1976年起,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各省軍區獨立師相繼撤銷。各省獨立二師(獨立師)相繼統一整編為若干獨立團、獨立營和獨立連,歸所在軍分區(警備區)領導。各獨立團、營、連,依舊擔負全省警衛、守衛、守護、看押、看守、押解和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各省獨立師的撤銷,為內衛部隊下一步的整編和改制創造了條件。這段時期的體制調整為下一步部隊體制的全面調整在組織、管理、執勤、訓練、供給等方面積累了經驗,打下了基礎。

成立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

  邊防檢查站武裝警察改回義務兵役制后,公安邊防保衛系統同時存在義務兵役制和公安民警地方職業制兩種體制,給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工作的深入,邊防保衛體制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對越自衛反擊戰結束之后,云南省一個邊防檢查站的站長給鄧小平寫信說:“現行的公安邊防體制不適應戰爭的需要,建議將邊防檢查由公安管理再移交軍隊管理。”鄧小平把這封信批轉給當時的中央軍委秘書長耿飚商辦。耿飚為此專門召開中央軍委辦公會議,征求大家意見。公安部部長趙蒼璧、副部長高文禮、邊防局局長慕豐韻參加了會議。會上,慕豐韻陳述了邊防保衛工作任務和特殊性,列舉了邊防保衛暴露出來的問題,最后歸結到一點:“現在的問題不是將邊防警察再交回軍隊管轄,而是現行的邊防保衛工作體制不適應形勢的需要。”總參謀部副總參謀長兼作戰部部長王尚榮也認為,軍隊的任務是加強訓練,準備打仗,邊境上的行政管理應由公安管。與會同志大都同意不把邊防檢查站移交軍隊管理。耿飚表示同意大家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從1977年起,總參謀部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開始籌備召開全國邊防工作會議,研究加強和改善陸地邊防建設問題。1979年四五月間,全國邊防工作會議在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烏蘭夫做了報告和會議總結,對加強邊防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于加強邊防公安隊伍建設,烏蘭夫提出:“在今明兩年內真正把這支邊防隊伍建立與健全起來。邊防公安隊伍是執行公安保衛任務的武裝力量,一定要根據歷史經驗,作為一支武裝隊伍來建設,要把現在實行的義務兵役制與地方職業民警制兩種體制統一起來,一律實行義務兵和志愿兵相結合的體制,組成一支統一的邊防武裝警察隊伍。為了把這支隊伍領導好,管理好,建設好,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統一的管理指揮機構,由上級公安部門與當地黨委雙重領導,以上級公安部門領導為主。這支人民武裝警察隊伍,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同等待遇。”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成立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

  公安部根據中央批準的原則,研究了改革邊防隊伍的體制問題。1979年12月7日,公安部向國務院、中央軍委上報了《關于改革邊防保衛體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報告》,建議將實行義務兵役制和地方職業制兩種體制的邊防武裝警察,一律改為實行義務兵和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作為一支武裝部隊來建設,稱“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進行建設、管理和領導。這支部隊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各級公安部門黨委領導下,由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邊防保衛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上級邊防保衛機關領導為主。邊防武警部隊享受中國人民解放軍同等待遇。12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了上述報告。1980年1月1日,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正式成立,公安部邊防局升格為邊防總局,統管全國邊防武裝警察。邊境省、市、自治區設立邊防局;邊境地、州(盟)設邊防分局;邊境縣、市設邊防科,并設邊防工作站、邊防派出所、公安檢查站、邊境收容審查站、海巡隊。國務院任命慕豐韻為邊防總局局長。邊境省、市、自治區的邊防武裝警察體制改革隨即展開。

  例如云南省,1980年1月1日,以省公安局武裝民警局以及主管全省邊境(防)工作(檢查)站,公安檢查站,邊防派出所,邊防科、股的邊防處和主管邊防、消防武警后勤的后勤處為基礎,成立云南省人民邊防武裝警察總隊,執行師級職權。下設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部下設科。浙江省將省公安廳邊防處、武裝民警處合并,組成浙江省公安廳武裝邊防保衛局(后改稱浙江省公安廳邊防保衛局),對外稱浙江省人民邊防武裝警察總隊,原武裝民警處對外保留。

  1979年底至1982年底,人民邊防武警部隊基層戰斗單位增編2萬多人,全國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達7萬余人,基層基礎建設、各項業務建設均取得了重大突破,邊防任務完成得也非常出色。一支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民邊防武警部隊已初步建立起來,統一了體制,增加了編制,形成了一支保衛邊防的戰斗力量。邊防保衛體制改革和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的成立,實現了自下而上的公安邊防領導管理體制的統一,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制約邊防保衛工作的一系列問題,標志著改革開放新時期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重建工作開始啟動。

內衛執勤部隊移交公安部門,改為武裝警察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我軍建設的指導思想實行了戰略性的轉變。軍隊進行體制改革、精簡整編,以使軍隊更加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武警體制改革邁向新的階段,為武警部隊的重新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早在1976年12月的中央軍委全體會議上,中央軍委主席華國鋒就提出要將武警“領導好、建設好、管理好”。軍委決定,在邊防和專、縣部隊移交武警后,進一步將各省軍區管轄、擔負地方警衛守護等任務的獨立團、營部隊15萬余人移交公安機關,改為武警。由于各種原因,移交工作未開展下去。1980年7月,中央軍委常委會議再次決定將15萬地方部隊移交公安機關。8月15日,中共中央對內衛執勤部隊的領導體制問題做出決定,“在人民解放軍即將進行精減整編的情況下,為使內衛執勤部隊的使用與管理密切結合,保證軍隊集中精力抓戰備,中央決定將看押勞改犯、守護地方重要目標和警衛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及外國使、領館任務和擔負這些任務的部隊移交公安部門”。這一決定下達后,交接雙方即開始了緊張的準備工作。9月,趙蒼璧致信給各省公安廳,就如何建設一支武裝警察部隊和接收解放軍內衛執勤部隊問題,征求各省、市、區黨委的意見。各地公安廳根據公安部黨組的報告和有關指示精神,就接收內衛執勤部隊問題向省(市、區)委、省(市、區)政府做了匯報,隨后召開專門會議進行了討論,將形成的意見上報給公安部。

  1980年10月6日,中共中央書記處專門討論了內衛部隊移交問題,對內衛執勤部隊的交接和領導體制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鑒于歷史經驗和內衛執勤工作高度分散的情況,“不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獨立的內衛執勤兵種,不要搞自上而下的、垂直的統一指揮,不要搞龐大的統一指揮的機構”。“經常性的工作實行公安部門分級管理、分部指揮”。在編制序列、服裝樣式、供給標準、紀律要求、教育訓練和邊緣地區的協作這六個方面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為貫徹中央指示,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相繼發出了《關于地方部隊交接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組成了交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擬制了《內衛執勤部隊交接實施方案》《內衛執勤部隊移交后需由軍隊協助解決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何正文被任命為地方部隊交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趙蒼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朱云謙、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副部長李元任副組長,組員為公安部副部長于桑、席國光和高文禮。在這種情況下,何正文一再表示,要顧全大局,落實好中央和軍委的重大決策,盡快按照上級的指示,把地方部隊、警衛目標、營房設施等全部移交給公安部。1981年1月11日,何正文在交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一份報告上批示:“凡是中央書記處已經明確了的,要重申不能提出相反的意見。”鄧小平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3月,他指示耿飚將移交工作作為大事來抓;6月,他強調要解決好武警體制問題,把內衛執勤部隊交接好。

  不過,由于“移交工作不僅細致、復雜,還因為有一些領導同志意見不統一,造成很大的阻力和困難,所以搞的時間比較長”。為加快工作進度,保證中央決定的落實,1982年3月20日至4月5日,全國內衛執勤部隊移交工作會議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彭真、中央軍委秘書長楊尚昆、國防部部長耿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楊得志等參加會議。彭真表示堅決支持中央的決定,他指出:“把人民武裝警察轉到地方,對應付戰爭和搞好公安工作都有好處。希望交的交好,接的接好,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設好。”楊尚昆強調:“軍隊和警察在國家政權中具有不同的職能,應將軍警的職責和工作范圍分清楚。軍隊主要是抵御外來的侵略,內衛任務主要應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但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長期以來軍警不分,職責不明,本來是警察職能范圍的事情,有不少都由軍隊所代替。現在把這支部隊移交公安部門,將軍警分開,各負其責,這對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是有好處的。這樣做,既有利于軍隊的現代化建設,也有利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代化建設。軍隊要堅決執行黨中央的決定,把內衛執勤部隊交好,這是黨中央賦予我們的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何正文在會議上說:“一年多來,軍委鄧主席兩次親自過問內衛執勤部隊的交接問題,指示要趕快交。胡總書記也非常關心,詢問是否已經交了。自1966年內衛執勤部隊由公安部門劃歸軍隊直接管理以來,很多本來屬于警察職能范圍的事,如地方各種目標的警衛,對犯罪分子的逮捕、看押、直至執行處決任務等,也都由軍隊擔負,甚至連外國使領館也由軍隊站崗。這種現象不僅在國際上很少見,而且影響也不好。從客觀上講,也要求我們對這種不科學、不合理的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大家必須要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下定決心,克服困難,一定要在1982年底之前完成交接任務!”經過討論,大家統一了思想,會議決定,按照“成熟一個交接一個”的原則,抓緊時間交接。6月16日,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聯合下發《關于黨中央決定將解放軍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地方部隊移交公安部門的通知》,內衛執勤部隊的交接工作迅速展開。交接工作于1982年底完成。

  內衛執勤部隊的移交,是武警體制全面恢復的重要的、關鍵性的一步。新中國成立后,內衛執勤部隊隸屬關系和名稱雖然幾經變化,但一直擔負著公安保衛任務,對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和社會秩序的安定做出了重要貢獻。中央決定將內衛執勤部隊移交公安部門是完全正確的,這樣既有利于軍隊集中力量抓好自身的教育訓練,也有利于加強武警部隊的建設。內衛執勤部隊交接工作完成后,如何接好、管好這支隊伍,建立各級領導機構,加強武警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中共中央批準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全國內衛執勤部隊的移交工作基本完成后,當時實行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民警共有28萬余人(不含企業編制的消防干警),加之準備接收的177000多人(其中增加值勤部隊和醫院、倉庫人員共12000多人)內衛執勤部隊和6800人的邊防部隊,共有47萬余人。對于這樣一支人數多、任務重、高度分散、遍布全國、專業性很強的武警部隊,需要建立一個適合其性質、任務、特點的管理體制和后勤保障系統。這樣既有利于當時急需解決的內衛執勤部隊接收后的領導問題,又有利于各級公安部門加強對這支部隊的管理和建設。

  為解決武警部隊的管理體制問題,公安部與有關部門和參加內衛執勤部隊交接會議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的負責同志進行了反復討論研究。在此基礎上,1982年4月17日,公安部黨組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呈送了《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管理體制問題的請示報告》,提出了統一兵役制民警的管理體制、組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方案。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轉公安部黨組上述請示報告,決定將“人民解放軍擔負的地方內衛任務及其執勤部隊移交公安部門,同公安部門原來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三個警種統一起來,重新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黨和國家的一支武裝力量。按照中央批準的方案,公安部隊成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設司令員、政委各1人,副職2—3人。總部下設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軍級單位);邊防保衛局、消防局(軍級單位)納入總部序列,在業務領導關系上,又是公安部的業務單位。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師級單位),負責統一指揮和管理全省、市、自治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務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以及部隊管理訓練和各項業務建設工作;負責全省公安干警的武器、被裝管理、供應。地(市、州、盟)公安處(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支隊(團級單位),縣(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大隊或中隊,負責所屬部隊的日常業務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全體公安干警的武器、被裝的管理、供應。新組建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公安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安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經常性的工作,實行由公安部門分級管理、分級指揮。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各級機關,實行義務兵和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執行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供給標準,享受解放軍的同等待遇。

  武警部隊建立初期,名稱尚未確定。按照1980年10月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精神,“公安部設一個由一位副部長負責領導的100人左右的精干的管理機構”,做調查研究工作。在組建武警總部時,對機構的名稱問題,公安部領導層出現了不同意見。起草文件的同志提議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為武裝警察是一支實行兵役制的、拿槍桿子的武裝集團,它需要有更高更強的組織紀律性和令行禁止的作風,稱為一支部隊,將使其更具有凝聚力和光榮感”。而另一種意見則不同意使用“部隊”這個詞,主張稱“武裝警察”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隊伍”。趙蒼璧堅決支持前一種意見,他認為稱為部隊,更能體現出這支隊伍的性質,他反復做工作,廣泛開展討論,終于達成一致,報請中央批準,組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按照中央批準的方案進行整編、著手組建武警總部過程中,在名稱問題上又出現了分歧,就是在部隊全稱中要不要冠以“中國”二字。這個問題,在研究起草公安部黨組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時,曾提出來討論過,未被采納。公安部黨組《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管理體制問題的請示報告》中說:“這個部隊統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央文件最初也只稱“人民武裝警察”“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件附件規定“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裝警察總部”。中央文件下達后,在同財政部研究編列武警部隊的經費預算問題時,財政部提出,如果總部的名稱為“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總部”,經費即不可能編列為國家預算的大項目,而只能列入國家行政費大項下的公安事業費中,這樣要保證部隊的經費開支就很困難。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武警總部籌備組一方面向趙蒼璧報告,一方面向國務院辦公廳做了反映(因總部的印章需由國務院頒發)。為此,國務院秘書長杜星垣專門給公安部來函,建議將部隊名稱定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請公安部黨組表態,趙蒼璧完全同意,經報請中央有關領導同意后,國務院1982年頒發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四枚印章,這個爭論很長時間的問題終于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為了抓緊、抓好部隊的組建工作,1982年8月16—20日,公安部召開了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組建工作會議,“會議產生了《公安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1982)30號文件的會議紀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級領導機關成立臨時黨委和干部配備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為盡快把武警部隊的各級領導班子建立起來,公安部成立了武警總部籌備工作組,慕豐韻任籌備小組組長。在省、地、縣各級邊防管理指揮機構納入武警部隊序列后,撤銷邊防總隊、支隊、大隊番號。消防機構納入武警部隊序列后,業務機構和指揮關系暫不變動。從1983年1月1日起,武警部隊實行統一管理。在擔負邊防任務的省份,例如黑龍江省,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黑龍江省總隊機關設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邊防保衛局、消防處。在內陸省份,如山西省,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山西省總隊機關則設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消防處。1月25日,國務院任命:李剛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員,公安部部長趙蒼璧兼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委員。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式成立。8月12—18日,武警部隊在京召開編制會議,研究武警部隊各級領導機關和部(分)隊編制暫時方案。會議認為,制定武警部隊編制的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中共中央關于武警部隊性質、任務、特點、組建原則、部隊各級領導機關的工作范圍和相互關系的規定;二是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各個警種和各種勤務之間的差別。要本著精簡、改革的精神,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會議根據討論的意見和要求確定:總隊的編制按轄區、人口、位置、兵力、任務等不同情況分別定編;邊防保衛局同總部司令部合并,各項工作由總部統一領導。

  武警部隊的重新組建歷時近三年,實現了內衛、邊防、消防“三警合一”。此階段武警部隊體制機制集部隊建設的軍事性和統一性,執行公安保衛任務的特殊性和廣泛性,部隊體制建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部隊管理的規范性和系統性等諸多特征,為武警部隊長期穩定發展在組織機構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武警部隊建設進入了持續穩定發展的新時期。

  武警部隊恢復重建后,先后接收和組編內衛、邊防、消防警察29.4萬人,中朝、中越邊境和廣東深圳、珠海邊防部隊0.7萬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移交獨立團、營、連18.6萬人,總計48.7萬余人,形成新的武警部隊。1983年1月,武警部隊啟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新名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在人民解放軍序列,但也是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既有部隊的軍事性,又有公安業務的地方性。軍事性是它的主要特點。它擔負的是軍事性的公安保衛工作,進行的是公安戰線上的軍事斗爭。軍警分開,各司其職,避免了軍警不分、以軍代警的現象,有利于健全民主與法制,保證憲法和法律法令的貫徹執行。軍事、業務訓練是武警部隊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擔負國家安全保衛任務的武裝力量,需要有特殊裝備和嚴格的軍、政、業務訓練。在部隊剛剛組建,人員來自四面八方,軍事、政治、業務、文化水平比較低,各方面素質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情況下,加強訓練尤為重要。必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規劃,嚴格訓練,嚴格要求。但是關于武警部隊的工作中心是訓練還是執勤,一直未能很好解決,不少人還習慣于“以訓練為中心”的提法。為此,趙蒼璧明確指出,武警部隊與解放軍不同,必須明確“以執勤為中心”。政治思想教育、軍事業務訓練和后勤保障等各項工作,都必須圍繞著執勤任務去進行,保證執勤任務的完成。經過充分的討論研究,武警部隊提出了“以執勤為中心”的口號,“一切服務于執勤,一切保障于執勤,一切圍繞于執勤”,明確了內衛執勤工作是武警部隊的首要工作。至此,武警部隊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的任務區分更加具體化、明確化,武警部隊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重新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我國武裝力量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強化國家機器的一項戰略措施,具有十分重大深遠的意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內衛執勤、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加強邊境管理、保衛黨政領導機關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實踐證明,中共中央關于組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決定是十分正確和必要的。

  [作者簡介]姬文波,法學博士,副研究員,當代中國研究所。

  *本文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學科建設“登峰戰略”資助計劃資助,編號DF2023YS03。

  本文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